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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法 下包上者,内画可上耸。 下包上的字,包内笔画宜向上耸立。 | 二法 上包下者,内画宜上缩。 上包下的字,包内笔画尽可向上书写。 | 一法 四围者,不可四周密闭。 四面围起的字四周不可密闭。 | | |
六法 左下半包者,内画宜上挺。 左下半包的字,包内笔画尽可向上挺。 | 五法 左上半包者,横画不宜长。 左上半包的字,包内横画不应伸展。 | 四法 左包右者,内画不宜伸。 左包右的字,包内笔画尽量不向外伸展。 | | |
九法 地载者,有画皆托于其上。 下部结构,应托负起上面的笔画。 | 八法 天覆者,凡画皆置于其下。 天头覆盖的字,下面的笔画全被包容于内。 | 七法 右上半包者,内画可伸缩。 右上半包的字,包内笔画可伸可缩。 | | |
十二法 横担者,中画宜长。 中腰长横支撑的字,中横要长。 | 十一法 让右者,右伸左缩。 避让右部的字,右部舒展,左部收缩。 | 十法 让右者,左昂右低。 避让左部的字,左部高昂,又不低垂。 | | |
十五法 左占者,左无嫌偏大。 左占地步的字,左部略大无妨。 | 十四法 两平者,左右宜均。 左右两部均分的字,要避免一宽一窄。 | 十三法 直卓者,中竖宜正。 中竖为主干的字,中竖要直而正。 | | |
十八法 下占地步者,任其下阔。 下占地步的字,下部要任其广阔。 | 十七法 上占地步者,听其上宽。 上占地步的字,上部要尽量地宽大。 | 十六法 右占者,右不妨独丰。 右占地步的字,右部丰满无碍。 | | |
二十一法 勾孥法,其身不宜曲短。 横折钩法,其身不宜弯曲短小,折钩作竖钩状。 | 二十法 中间占者,中独雄。 中占地步的字,中部要丰满雄壮。 | 十九法 左右均占者,中宜逊。 左右占地步的字,中部要避让。 | | |
二十四法 画长直短,撇捺宜缩。 横长竖短的字,撇捺应呈向里收缩状。 | 二十三法 画短直长,撇捺宜伸。 横短竖长的字,撇捺应向外均匀伸展。 | 二十二法 勾轫法,其势不可直长。 横折弯钩法,其身不宜直长,折钩作弯钩状。 | | |
二十七法 上下有画,须上短而下长。 上下有横,一定上横短下横长。 | 二十六法 画长撇短,画不厌长,撇不厌短。 横长撇短的字,横尽量长,撇尽量短。 | 二十五法 画短撇长,画不厌短,撇不厌长。 横短撇长的字,横尽量短,撇尽量长。 | | |
三十法 直重者,应竹节上下以成活。 竖多的字,应向竹节有上有下变化多端。 | 二十九法 画重者,宜鳞羽参差以化板。 横多的字,应像鱼鳞鸟羽错落有致以防呆板。 | 二十八法 左右有直,宜左收而右展。 左右有竖,左竖宜收敛,右竖宜伸展。 | | |
三十三法 二段者,上下平分中微加锐减。 两段的字,上下两部保持平分中可略上略下。 | 三十二法 三合者,中间务正。 左中右三部分结合的字,中部一定要正。 | 三十一法 点复者,宜偃仰向背以求变。 点多的字,应有上仰、下俯、相对、相背各种姿态。 | | |
三十六法 右边少者齐其下。 右部笔画少,宜与左偏旁下部取齐。 | 三十五法 左旁小者齐其上。 左偏旁小的字,与右部的上方平肩。 | 三十四法 三联者,头尾伸缩间要停匀。 上中下三部分联合的字,上下有伸有缩,中间应较匀称。 | | |
三十九法 四叠者,四叠对称,分而不散,疏密得当。 凡书写含有四个结构相同的字,要分而不散,疏密有致。 | 三十八法 堆叠者,宜消纳中而取其变。 堆叠的字,各部在互相容纳中求取平衡。 | 三十七法 同旁者,外伸而内宜缩让。 相同偏旁的字,上下(左右)伸展中间宜缩敛。 | | |
四十二法 斜勒者不宜平,平则失势。 横应倾斜的不要写成平横,平就失去了变化的气势。 | 四十一法 平勒者不宜倚,倚者无仪。 平横的字,横不能斜,斜就失去了端庄的仪态。 | 四十法 四方者,两肩宜平,两脚宜齐。 书写的字,左右两旁上要齐头,下要齐脚。 | | |
四十五法 重捺者,宜有伸有缩。 多捺的字,捺应有伸展有收缩。 | 四十四法 左直右撇,宜左敛而右放。 左竖右撇的字,左竖收敛右撇舒展。 | 四十三法 左撇右直,须左缩而右垂。 左撇右竖的字,左撇收缩右竖垂直。 | | |
四十八法 横戈不厌曲。 横钩的字,钩身尽曲,状如弧形,左上出钩。 | 四十七法 纵戈之法,最忌力弱身弯。 斜钩的字,钩身一定不要弯曲软弱。 | 四十六法 纵捺之字,必要攒头收尾。 斜捺的字,捺应攒头收尾,一波三折。 | | |
五十一法 屈勾之势,退缩斯宜。 屈钩的笔法,在于其勾出锋卷缩适宜避让右部。 | 五十法 承上之乂,正中为贵。 撇捺承负的字,其交叉点宜对应上部结构正中。 | 四十九法 伸勾贵抱持。 伸勾的字,贵在其钩抱住钩上笔画。 | | |
五十四法 俯仰勾挑者俯勾缩而仰勾伸。 俯勾仰勾相对的字,俯勾应微微收缩,仰勾应伸展上挑。 | 五十三法 上下勾者,下勾宜明上勾宜收隐。 上下有勾,下勾出锋应明挑,而上勾出锋则隐而不出。 | 五十二法 马齿法,其拿勾之锋宜注射四点之半。 马齿法,其拿勾的锋,宜指向四点之半。 | | |
五十七法 下平之字宜齐足。 下部平直的字,左右两方下边应齐脚。 | 五十六法 上平之字宜齐首。 上部平直的字,左右两方上边应齐头。 | 五十五法 叠 法,当或挑或驻。 竖钩重复的字,或挑出或隐而不出成竖直状。 | | |
六十法 纵撇恶鼠尾。 长撇的字,最忌收尾无力,像鼠尾细长。 | 五十九法 横腕贵圆润。 竖弯勾法,勾身饱满而润泽,出勾隽永。 | 五十八法 重腕宜曲劲。 背抛勾法,勾身弯曲有力,出钩翘拔。 | | |
六十三法 两点法,点点应呼应。 两点法,上点下点左点右点宜相呼应。 | 六十二法 三撇法,以下撇首顶上撇之腹。 三撇法,下撇起笔应对应上撇中部。 | 六十一法 联撇恶排牙。 多撇的字,撇应收放自如,不可如牙齿一般排列整齐。 | | |
六十六法 画成对称之势,形断而意连。 左右两横如若中断,断而似连。 | 六十五法 排点法,点点重其变,不可似棋子。 排点法,点应各具态势,不可像棋子刻板雷同。 | 六十四法 三点法,以下点提锋与上点驻笔相应。 三点法,下点提锋宜对应上点驻笔之处。 | | |
六十九法 [土]字直勿偏,与下截字左竖正对。 [土]字的竖要直,与下截左竖正对。 | 六十八法 [卜]字宜直勿偏,与上截中缝相对。 [卜]字的竖应直,与上截中缝相应。 | 六十七法 直若中分,分而垂直。 竖若两分,分而似合,宜互相垂直。 | | |
七十二法 错综者,贵应让穿插而恶纷纭。 笔画交错的字,贵在互相穿插的当,迎让有序。 | 七十一法 疏落者,笔笔宜丰。 笔画疏落的字,每一笔都应书写丰满。 | 七十法 缜密者,宜布置安排而 挤杂。 笔画密集的字,布画要条理,以免拥挤闭塞。 | | |
七十五法 当垂露而悬针则无力。 如果竖为垂露而写成悬针,字就显得无力(左旁多用垂露)。 | 七十四法 当悬针而垂露则无韵。 如果竖为悬针而写成垂露,字九失去了悬针竖的风韵。 | 七十三法 排 者,如工之镂物乃佳。 笔画整齐有序的字,就像工匠镂刻物品剔透晶莹。 | | |
七十八法 身本瘦者,其形勿短。 瘦长的字,身形一定不能短。 | 七十七法 形本自正,而骨力必坚。 字形平正,骨架要粗壮。 | 七十六法 体虽宜斜,而字心必正。 字体虽斜,字的重心一定要正。 | | |
八十一法 身本小者,疏密宜均。 字体虽小,疏密要匀称。 | 八十法 身本矮者,用笔宜肥。 身矮的字,每一笔书写应丰满。 | 七十九法 身本肥者,其形勿肿。 肥壮的字,身形不能臃肿。 | | |
八十四法 左右相迎,互为肩让。 左右相迎的字,互相宜回避谦让。 | 八十三法 趁下之势,左右相称。 以撇捺为承上启下的字,撇捺伸展要对称。 | 八十二法 盖下之法,撇捺宜均。 盖下之法,撇捺伸展宜适度。 | | |
八十七法 分间窄者,点画调匀。 分间窄的字,点画布置要均匀。 | 八十六法 分间宽者,远近宜均。 分间宽的字,距离远近要适度。 | 八十五法 左右相背的字,彼此顾盼。 左右相背,彼此宜互相照应。 | | |
九十法 末勾者宜微拖,以有带下之势。 末勾的字宜微微拖长,好像飘带垂落一样飘逸。 | 八十九法 宝盖之钩,如鸟之视胸乃妙。 分间宽的字,距离远近要适度。 | 八十八法 画长撇短者,右不宜用捺。 横长撇短的字,右部不宜用捺。 | | |
九十三法 阜法,让右。 书写含有左[ 阝]偏旁的字,整个偏旁让右,左[ 阝]缩让。 | 九十二法 邑法,宜展。 书写含有右[ 阝]偏旁的字,右[ 阝]尽可伸展以平衡左右。 | 九十一法 从[卩 ]之字,或齐左者于首,或应左者于腹。 书写含有[卩]偏旁的字,[卩 ]或与左结构齐头,或与左结构中上部对应。 | | |
九十六法 豕法,中勾曲长贵抱持,右折捺缩敛。 书写豕结构,中曲勾尽长以抱住左部分,右折宜缩。 | 九十五法 [忄]法,左为垂点,右为横点或斜点。 书写[忄]偏旁,竖旁左起笔为垂点,右次笔或成横点或成斜点。 | 九十四法 [ 木 ]法,撇宜伸捺宜缩。 书木偏旁,做撇宜伸展,右捺宜缩让。 | | |
九十九法 竖弯勾法,弯勾之直宜长(宜短)。 竖弯勾法,弯勾的竖有长短之分。 | 九十八法 双人旁法,次撇起于首撇之腹,直起次撇之腹。 [彳]法,下撇起于上撇之中部,竖起笔于下撇中部。 | 九十七法 单人旁法,直起撇腹。 [ 亻]法,竖起笔于撇中部(有的为中下部)。 | | |
. | . | 一百法 [ 艹 ]法,画成对称之势,直成撇捺之状。 书写草字头结构,竖成撇捺对应。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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